Article 3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查阅房屋相关档案资料、进入房屋;
(二)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三)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四)借用或者征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设备;
(五)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险情排除后,负责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