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因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