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对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对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成片房屋,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危及公共安全的单栋危险房屋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按照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优先改建。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