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对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对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成片房屋,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危及公共安全的单栋危险房屋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按照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优先改建。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