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等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或者重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