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确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