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时排除险情,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人员撤离、转移、安置等。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