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时排除险情,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人员撤离、转移、安置等。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