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将该鉴定书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该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