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其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时,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公共建筑,应当定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