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对房屋共有部分采取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