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对房屋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检查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装饰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时,不得降低房屋的抗震等级和结构安全等级,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毗邻房屋的安全;

(四)防治白蚁;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