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第十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对房屋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二)检查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三)装饰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时,不得降低房屋的抗震等级和结构安全等级,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毗邻房屋的安全;(四)防治白蚁;(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