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既有建筑幕墙所有权人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责任:(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二)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三)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四)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