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取得开发利用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造成土林地貌景观严重破坏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外,元谋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