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每年十月为元谋土林保护宣传月。宣传月期间,元谋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元谋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做好辖区内土林保护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