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章 义务植树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核定并记录年度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对履行植树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