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章 义务植树第三十九条有效义务植树地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但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