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等绿化任务。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