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章 义务植树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应当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组织实施义务植树。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解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