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