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造林绿化第十八条有效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