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造林绿化第十九条有效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应当对厂矿区内、园区内及周边进行绿化,营造绿色生态企业和绿色生态园区。新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防护绿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