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应当对厂矿区内、园区内及周边进行绿化,营造绿色生态企业和绿色生态园区。

新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防护绿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