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造林绿化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绿化规划,提高农村绿化水平。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对村庄街道、庭院、隙地进行植树绿化,营造公共绿地休憩林;在村庄周围、乡村道路和沟渠等区域建设环村林和绿色林网。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在山区和丘陵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平原区、坝上和沿海地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