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造林绿化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乔灌花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