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造林绿化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以及沿海防护林。燕山和太行山区、坝上区域、沿海区域、京津周边应当加强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