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造林绿化第十二条有效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造林情况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