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造林绿化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并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