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地方立法,是指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规章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