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法律对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