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是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并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或者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是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外项目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案继续审议;未获过半数通过的,交提案人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依法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