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期间决定。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或者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