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