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行为确认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召集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担任。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