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