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