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抚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