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第四十一条有效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