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并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