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一)位于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或者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二)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内的;(三)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四)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的;(五)具有文化、文物保护价值的;(六)对城市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