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名泉保护规划相协调,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要求,突出泉城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