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山体的,由国土资源、林业和城乡绿化、城乡水务、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