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侵占、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保护标志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