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