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竣工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组织或者参加竣工验收。必要时,会同林业和城乡绿化部门、城乡水务部门共同验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