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因自然因素或者开发建设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