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质量认证、试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推动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的协同改造,支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全产业链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