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