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落实堆放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根据监管职责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