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落实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