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进行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